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发挥民间投资作用,营造“全民经商”的良好氛围,石家庄市已初步制定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目前市发改委正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即可印发执行。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石家庄市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除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以外的各个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打破传统壁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的行业和领域,要严格实行公平待遇原则。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建立风险投资研究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通过上市、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的市场化退出。进一步扩大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的政策引导功能,拓宽资金使用渠道和使用方式。
鼓励和引导企业聚集发展。围绕“六大基地”建设和重大项目产业链延伸,以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为龙头,引导民间投资企业开展配套和协作,建立以中小企业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群,承接发达地区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转移。
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进入交通运输、水利工程、能源电力、公用事业、公租廉租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行业。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开放公共资源,鼓励人才交流,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建设经营转让、建设移交、股份合作等方式,严格公平待遇、拓宽经营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保障进入以上领域的民间资本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放宽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限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产业领域
进一步做大做强民营企业,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资本扩张力,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石家庄市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资本合理流动和产业优化升级。
进一步扩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循环经济。对民间资本投资生物工程、信息网络、新能源等项目,优先选择上报省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对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鼓励制造业企业外包物流业务,培育物流市场,制定企业物流业务剥离方案,为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拓展空间。
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除国家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
实施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整合科技开发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
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对石家庄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中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改进和完善政策采购制度,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鼓励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设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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